中金财富期货,中金财富期货有限公司,前身为黑龙江省天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始创于1996年3月1日,2008年7月1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收购其80%股权并将注册资本金增至3亿元。2009年底将公司注册地址迁往深圳。2012年3月公司正式更名为“中投天琪期货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5日,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对公司100%控股。2021年12月22日,公司注册资本金增至4亿元。2022年5月6日,公司更名为“中金财富期货有限公司”,同时注册资本增加至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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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三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集中宣传案例一

来源:中金财富期货 发布时间:2018-10-16 点击数:

 

一、案例介绍

A民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B期货公司开有期货交易账户已有两年时间,账户权益五万元左右且一直无交易,B期货公司按照人民银行【2017235号文要求,对该公司的期货账户进行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张某持有该公司80%的股份,但张某并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受益所有人识别判定标准,张某为该公司期货账户的受益所有人,B期货公司于是通知A公司提供受益所有人张某的具体身份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材料,该公司回复称没有张某的相关身份信息和证明文件材料且目前不会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无法提供受益所有人张某的身份证明文件材料及具体身份信息,B期货公司反复与其沟通,多次强调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的重要性,客户仍然不配合提供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和资料,B期货公司于是经过实地了解和查询国家裁判文书网、异常经营企业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得知该机构客户为合法经营企业效益良好,不在异常经营企业和失信企业名单内,初步判定的受益所有人张某经过姓名核查也未在黑名单和失信人员执行名单范围内,基本排除客户的洗钱嫌疑,按照人民银行235号文及164号文规定,综合考虑风险合规因素,B期货公司决定对A公司账户调高反洗钱风险等级加强对其风险监测。

二、案例启示

人民银行【2017235号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以此判定: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B期货公司依照其规定对A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受益所有人识别,查询判定持有80%股份的张某为其受益所有人,并按照规定要求联系询问客户,要求客户提供证明材料及相关信息,但是A有限责任公司一直不提供其受益所有人信息和资料,不配合相关工作的进行开展,其洗钱风险在于义务机构无法识别确认其受益所有人身份,无法判断客户交易目的和资金来源,按照人民银行【2018164号文第四条第三款要求“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完整或无法完成核实的,义务机构应当综合考虑收益成本、合规控制、风险管理、国别制裁等因素,决定是否与其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决定与上述非自然人客户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的义务机构应当采取调高风险等级、加强资金交易监测分析、获取高级管理层批准等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故在B期货公司反复通知沟通无果的情况下,通过实地了解和黑名单排查等一系列措施,基本排除了其洗钱嫌疑,但根据164号文要求对A公司采取了调高风险等级加强其风险监测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