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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11月9日日盘收盘后开户客户申请郑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权限需提交书面申请并满足适当性要求的通知
来源:中金财富期货 发布时间:2018-11-12 点击数:
尊敬的客户: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2018年11月9日发布的《关于发布PTA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相关业务规则的公告》和《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PTA期货作为郑商所特定品种,投资者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应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PTA期货交易权限申请适用范围
(一)在《办法》实施前已开户的客户可直接参与PTA期货交易,即2018年11月9日日盘收盘前已成功开立郑商所交易编码的客户可直接参与PTA期货交易。
(二)对于在《办法》实施后开户的客户,即2018年11月9日日盘收盘后开立郑商所交易编码的客户,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满足《办法》和《指引》的有关适当性要求后方可参与PTA期货交易。
二、申请开通PTA期货交易权限需满足的适当性标准
(一)个人客户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备期货基础知识,了解交易所特定品种相关业务规则,通过相关测试;
3、申请交易编码或开通交易权限前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4、最近三年内具有境内期货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期货交易场所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5、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
6、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7、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单位客户
1、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货基础知识,了解交易所特定品种相关业务规则,通过相关测试;
2、申请交易编码或开通交易权限前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3、最近三年内具有境内期货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期货交易场所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4、具有参与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具有健全的信息通报制度,包括向开户机构提供和及时更新负责期货交易的部门主管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信息的机制;
5、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
6、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7、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注意事项
(一)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交易所认可的特殊类型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或开通交易权限,可以不适用《指引》中关于可用资金要求、知识测试要求、交易经历要求的相关规定。
上述所称特殊类型客户,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交易者:
1、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2、已直接通过期货公司申请并开通或开立特定品种交易权限或交易编码,再通过其他期货公司申请开通或开立特定品种交易权限或交易编码的境内外交易者;
3、已开通或开立其他境内期货交易场所特定品种交易权限或交易编码的境内外交易者;
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者。
(二)凡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交易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经济实力、市场及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交易者应当如实申报交易编码或交易权限申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交易者适当性制度要求。交易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期货交易的结果,不得以不符合交易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交易者应该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交易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特此通知。
附件一:《关于发布PTA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相关业务规则的公告》
附件二:《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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