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期货2021年反洗钱案例宣导(第一期)
来源:中金财富期货 发布时间:2021-03-26 点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191 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12 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 349 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案例一:葛某犯行贿罪、洗钱罪案
●案情概要
2004 年至 2011 年期间,被告人葛某在承接荆州监狱、宜昌监狱防水、配电工程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三次给予时任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吴某 1 财物共计 42 万元。2003 年 11 月 3 日,葛某开设尾号 0877 建行卡,换卡后尾号 3356,该卡于 2010 年销户。2012 年 1 月 18 日,葛某开设尾号 5614 交通银行卡账户。2013 年 2 月 27 日,葛某开设尾号 5804 交通银行卡账户。葛某将以自己的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供时任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的吴某 1 炒股或收受他人财物所用,累计洗钱金额为 82 万元。葛某明知是吴某 1 收受他人贿赂犯罪所得,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匿资金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葛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0 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0元。
●洗钱手法
一是,用财物贿赂国家公务人员。二是,以自己的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供时任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的吴某 1 炒股或收受他人财物所用。 三是,提供银行账户,明知是吴某 1 收受他人贿赂犯罪所得,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匿资金来源和性质。
案例二:周某乙毒品洗钱案
●基本案情
该案是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调查余某、周某甲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发现的洗钱线索。2012 年 8 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判余某、周某甲等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判周某乙因清洗毒资 270 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 6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 万元。
●洗钱手法
一是提供银行账户,办理定期存款。周某乙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供余某、周某甲存取资金使用,同时以自己的名义为余某、周某甲办理定期存款,代其保管资金,掩饰资金真实来源。二是现金携带出境。周某乙接到周某甲的通知后将款项转到刘某银行账户,再由刘某取现带到缅甸交余某和周某甲,协助其转移毒资。三是买房买车。周某乙以自己的名义为余某、周某甲购买门面、住宅及车辆,转换非法所得,使非法所得财产合法化。
案例三:岑某桂涉黑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12 年 11 月 13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公安局对岑某意等63 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梧州市公安局商请中国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从资金交易方面协助认定犯罪性质。经查,从 2010 年开始,以岑某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高额收益二为使收益合法化,岑某意安排其弟岑某桂统一管理。岑某桂明知财产性质,仍以其个人名义在多家银行开设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并试图通过投资砖厂、松脂等生意将犯罪所得合法化;2014年 10 月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判决岑某桂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 万元。
●洗钱手法
一是利用现金洗钱。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5 月,岑某桂帮助其兄岑某意管理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的收益,平均每天至少去岑某意出租屋领取现金一次,每次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二是利用银行账户洗钱。岑某桂在多家银行开设账户,为岑某意保管非法收入,累计涉及现金 600 万余元,并向梁某等账户转账 40 万元用于投资。 三是利用投资洗钱:梁某协助岑某意以其个人名义将资金投资到松脂、林木、砖厂等行业做生意,由岑某桂负责公司财务,进行现金交接及银行转账。
案例四:特大红油走私及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16 年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在协助广东省东莞海关缉私分局对一起案值高达 19 亿元的特大红油走私案开展反洗钱调查时发现,袁某妻子罗某在明知陈某、袁某等人涉嫌走私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银行账户供其使用并转移资金,涉及金额 1330.44 万元,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行为要件,遂主动加强与东莞海关缉私分局的协调沟通,宣讲有关洗钱罪判定的司法解释,并积极开展情报会商和交易协查,配合搜集证据材料,最终推动当地人民检察院于 2017 年 1 月以洗钱罪对罗某提起公诉。该案经审理于 2018 年2 月作出宣判,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
●洗钱手法
一是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给犯罪分子使用。罗某本人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开立多个资金账户并开通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功能后,将账户提供给袁某和陈某等人使用。二是同步进行多种操作以混淆账户交易性质。罗某提供的个人账户既用来收受走私货款、分配违法所得,也同步进行转移非法资金的操作,不仅增加了缉私部门办案取证难度,同时使司法机关难以认定账户真实用途和交易性质。 三是设立空壳公司意图模糊非法资金来源。陈某和袁某等人专门成立东莞某燃料有限公司和东莞某润滑公司,用其名义向罗某账户划付款项,意图隐瞒非法资金来源,掩盖红油走私非法经营所得的实质。四是走私款项借道地下钱庄完成交割。该团伙在向中国香港供油方支
案例五:王某贪污洗钱案
●基本案情
该案系湖北省检察机关在办理徐某贪污受贿案件时,发现王某协助徐某(外逃)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具有明显的洗钱行为,遂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通报了案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针对徐某外逃情况,专门向检察机关宣讲反洗钱法律法规中关于判定洗钱罪的司法解释,并积极开展资金交易协查,协助分析案情,最终有效推动当地人民法院在上游犯罪主体外逃、尚未审判的情况下对洗钱犯罪分子判处了洗钱罪。2013 年 7 月 21 日,湖北省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零 6 个月,缓刑 1年零 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60 万元。
●洗钱手法
一是盗用他人证件开立账户,帮助徐某转移转化贪污贿赂所得。二是专门成立北京某投资公司和北京某广告公司,用于投资和划转资金。三是虚假投资改变资金性质。王某以投资保税区工程项目为由开设银行验资账户,并将 1500 万元从北京某投资公司汇至验资账户, 后又以投资项。目取消为由收回投资款,掩饰该笔资金为贪污贿赂所得的性质。 四是购买房产并租赁盈利。王某以北京某投资公司名义在北京购买房产 5 套,支付房款 981 万元,并将房屋出租获取收益。五是投资信托理财产品。王某以北京某投资公司名义,在北京某信托公司购买为期 1S 个月的股权收益的理财产品 1600 万元。六是以投资实业为名实施借贷。王某以北京某投资公司名义与北京某广告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将 680 万元借给北京某汽车服务公司, 款项由北京某广告公司代为支付。当日与徐某关系密切的商人吕某将行贿款 700 万元汇至北京某广告公司,王某随即通过网银从北京某广告公司汇给北京某汽车服务公司 680 万元。
案例六:汪氏家族清洗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案
●基本案情
该案由某商业银行安徽分行上报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触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接收可疑交易报告后,立即开展反洗钱调查,发现该线索与全国首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主体“汪某中”存在密切关联,具有重大洗钱犯罪嫌疑,遂将线索移交安徽省公安厅,并开展案情会商、协助调查工作,为案件的成功侦破提供重要支持。2012年 7 月 12 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汪某益等 3 人犯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零 6 个月、5 年不等,并处罚金合计人民币 3500 万元。该案为我国宣判的首例证券业洗钱案。
●洗钱手法
一是利用家族成员,分散转移资金。2008 年,汪某中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调查之初,即利用多名亲属协助分散转移资金,被利用转移资金的账户多为汪某中家族成员在各银行开立。二是不计成本跨行取现、异地取现、网银转账:汪某益、汪某华等在转移非法资金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卡开立在多家银行多个省市的分支网点。同时,发生多笔百万元以上的异地大额现金存取交易,直接采取“人携钱走”的方式转移资金。三是利用银证转账功能。通过股市清洗资金。汪某益接收汪某中7000 万元资金后,全部转入其证券账户并分散转出。 四是借基金会之名、掩饰转移非法所得。2008 年,汪某中以支持教育事业为名。设立基金会。2018 年 6 月,基金会收到他人 3300 万元转账后,立即以网银方式分 33 笔、每笔l00 万元转出至汪某益等人账户。
案例七:特大虚开骗税洗钱案
●基本案情
本案由海南省银行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触发,经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分析研判后移送公安机关。2015 年 11 月,海南省公安厅破获该案。该案系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自 2015 年 4 月联合部署在全国开展打击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行动以来破获的涉案金额最高、涉及省市最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2018 年 7 月 19 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钟某、赵某等 6 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钟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人员判处有期徒刑 6 年至 13年不等,并处罚金 30 万至 45 万元不等。
●洗钱手法
一是大量成立空壳公司,分别承担开票人、中介人、受票人角色,团队分工作案。21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以钟某、赵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在海南省注册成立的 51 家“开票工具公司”,共向全国 28 个省市 2985 家受票单位虚开 59185 份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 411.64 亿元,税额 69.98 亿元;涉及 12 家出口退税公司(空壳公司),骗取出口退税 6000 余万元。二是交易对手均为跨省跨行账户。上游资金主要来源于北京、天津、深圳等多家商贸公司、通信科技公司和少数个人,下游客户集中于广州、深圳的贵金属和珠宝贸易公司。 三是资金交易均通过网银等电子渠道进行,极少在柜台办理业务,有意避开与柜台人员接触。
案例八:特大跨国网络赌博洗钱
●基本案情
2012 年 12 月初,某商业银行张家界分行监测到王某账户在休眠1 年后突然启用,交易活跃,且频繁收付相邻同一地区同一银行机构黎某等人账户资金,即将该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经核查和研判,将此线索以涉嫌洗钱犯罪移交该市公安部门。张家界市公安局最终历时两年侦破该案。该案涉案资金近 20 亿元,其中冻结涉案账户 500 余个,冻结涉案资金 2400 余万元,暂扣涉案资金近 4000 万元。涉案人员林某被判处开设赌场罪,胡某被判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洗钱手法
一是利用他人证件开立银行账户。借用亲友或盗用他人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隐瞒账户实际控制人员的身份信息,转移非法所得。二是境外操控境内网银账户,规避交易监测。本案中所有涉案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均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由林某安排专人在境外登录网上银行操控境内个人账户,其交易时间集中在金融机构非正常营业时间,规避金融机构的柜面监督和实时监测。三是跨区域快速转账,混淆资金来源。涉案人员在开立的账户间频繁进行跨区域资金划转,通过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和集中转入、 分散转出的划转方式,最终达到混淆归集账户资金来源真实性的目的。四是成立公司,掩饰非法所得。林某以其弟妹和朋友的名义成立了 2 家科技公司和 1 家投资公司,将赌博赢得的赌资作为公司的合法收入,以掩饰非法所得。五是大量购买彩票。林某授意胡某、夏某等人使用赌博赢取的1.3 亿元赌资购买彩票,漂洗非法所得。
案例九:特大网络传销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12 年 4 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在办案时发现刘某、师某、王某等人涉嫌利用互联网开展非法传销活动。经过几个月的连续作战和周密布署,2012 年 12 月,北海市公安局在多个省市先后抓获网络传销体系发起人刘某、李某等犯罪嫌疑人 70 多人。2013 年 7 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刘某、师某、王某等主犯有期徒刑 2 年零 6 个月,判处其他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 1年至 1 年零 6 个月不等,共追缴、冻结传销资金人民币 5500 万余元。
●洗钱手法
一是资金交易总体呈现“金字塔形流入,倒金字塔形流出”的特点。新加入人员结伴开户后将申购款打入传销组织指定银行账 户,再由账户实际控制人逐级上缴,最后汇总到组织核心账户。待申购款达到峰值,再由核心账户按照分成比例,将“工资”和“奖金”逐个转给相关成员账户。二是将部分传销赃款用于置办其他实业。传销组织头目刘某将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获得的 1000 万余元赃款转至常某名下,由常某的父亲购买 177 箱贵州茅台”等白酒用于实际经营,目的是转移和隐匿非法传销赃款。
案例十:王某利用人寿保险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17 年 7 月,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报可疑交易报告,称王某夏交保费 2.65 亿元,与其身份不符,资金来源不明,涉嫌洗钱。经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监测,王某及其多个交易对手均具有大量银证转账记录和证券交易记录,且王某在 2017 年曾因操纵市场被证监会处罚,初步判断王某及其交易对手合谋操纵证券市场,遂向公安机关进行通报。经证监会立案调查,发现王某向刘某出借资金,刘某利用实际控制的基金专户操纵 6 只股票,违法牟利 772.21 万元,证监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罚款 2316.62 万元。
●洗钱手法
短期内交多份巨额保险,保费来源为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资金交易记录显示,王某自 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6 月,在 5 家保险公司累计投保约 3.19 亿元,超出正常保障需求,其投保行为的实质是转换违法所得的形式,属于典型的洗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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