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宣传教育】非法集资风险指引
来源:中金财富期货 发布时间:2018-02-09 点击数:
来源:打击非法集资(微信号:djffjz)
非法集资风险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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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风险指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涉及非法集资的风险点提示
(一)违法利用资金沉淀
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流程中,资金都会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商处滞留即出现所谓的资金沉淀,如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和支付的风险。同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机构开立支付结算账户,先代收买家的款项,然后付款给卖家,这实际已突破了现有的诸多特许经营的限制,并可能为非法转移资金和套现提供便利,从而形成潜在的非法经营风险。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金融机构在提供支付服务的过程中,其经营行为可能同时满足最高院司法解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某些条件。
(三)无照经营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允许非金融机构在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后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支付服务。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但实际从事非金融支付服务的有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
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涉及非法集资的行为认定
(一)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或以此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工作人员挪用了相关资金,应视为挪用了第三方支付平台自有资金,可能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第三方支付涉嫌参与洗钱
目前,利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洗钱犯罪手法主要包括虚构网络交易和木马洗钱。
自买自卖的网络交易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的交易通过银联平台进行,用户所用的资金通常不受《电子支付指引》限制。行为人往往通过注册账号,发布虚假商品信息,然后自拍自买将钱转移到个人名下;或是直接取消交易,同样可以将资金从一个账户中导入另一个账户,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
利用网络病毒洗钱网络科技的日趋发达,行为人可以利用远程系统加木马病毒操纵他人电脑。行为人先通过散播木马病毒,如果用户进行网上交易,木马病毒会自动激活、盗取用户个人信息,并编造虚假的订单来欺骗用户。与此同时,行为人可能会尽快利用被害人账户和其他虚拟账户实现洗钱。
一、网络借贷平台涉及非法集资的风险点提示
部分网络信贷平台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容易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
众筹平台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投资人募集项目资金的投资平台。通常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
众筹平台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且具有吸引力的项目,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二、众筹平台涉及非法集资的行为认定
(一)约定固定回报
股权投资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指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的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 ,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
一、股权投资涉及非法集资的风险点提示
涉及非法集资的项目管理人虚构项目,搞“庞氏骗局”和“自融”,或者实际投资过程中“明股实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根据我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持有国家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公司,获得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一、保险代理涉及非法集资的风险点提示保险代理的非法集资风险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1、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保险产品开展非法集资,如向客户承诺高额的年利率并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抑或协同其他组织假借保险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二、保险代理涉及非法集资的行为认定
(一)无对应保险产品,仅兜售投资计划展业过程中,不对应任何保险产品通过半年期投资计划,高息吸收资金,还以享受团队利益为诱饵,吸引公众交钱购买保险加入公司后,不断增员。
(二)保险捆绑理财产品将“权益证”等理财新品与保险产品进行捆绑销售,即代理人销售、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按一定比例获取股权凭证后,可在短期内兑换现金或在公司上市时兑换股票。
(三)借保险产品之名,销售固定收益产品借保险产品之名,收取保费,甚至营建的 “营销网点”,以销售保险产品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四)利用内控缺陷集资保险代理企业内部员工利用地方性险种管理系统的漏洞和内控缺陷采取冒领、重复给付、领取超额退保金等手段对部分险种进行违规操作涉及保单张侵占资金。
一、担保涉及非法集资的风险点提示担保的非法集资风险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民间担保平台业务开展未积极遵守“一对一”、“不摸钱”、“透明化”三项原则“一对一”指一个出资客户对应一个借款客户,即指一个借款人对应一个出资人;“不摸钱”是指担保公司为双方提供担保,且不吸收和利用双方的资金。“透明化”是指业务操作平台公开透明,即出资人资金来源合法,贷款人贷款用途明确,公证机构在透明操作下给予公证。担保业务的 “一对一”、“不摸钱”、“透明化”三项原则能有效降低非法集资和非法吸储的风险。反之,如果不积极遵守,会产生一定的风险。
(二)担保公司伪造理财项目担保公司通过造假的理财项目,把资金的使用权变相融为自己所有,然后从事一些投资收益大大高于自己融资,成本高且风险极大的项目,或是投资成立新的公司,或是买卖期货、股票、基金等。担保公司如存在前述行为,则可能涉及非法集资。
二、担保涉及非法集资的行为认定
(一)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不得进行金融业务。如有贸易、房地产投资、小贷等业务类公司,他们在公司名称中保留着“担保”字样,依法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但是现实中却以担保的名义进行贸易、房产等形式的融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犯罪。
(二)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非金融性担保机构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涉嫌非法集资。
(三)为关联公司的理财产品提供担保一些担保公司,为关联公司的虚假性理财产品提供担保,迷惑投资人,从而利用这些理财投资项目,非常吸收公众的资金,也涉嫌非法集资。
(四)为资质欠缺的公司提供担保一些担保公司盲目追求交易量,从而降低了风控标准,为资质欠缺的公司提供担保。
(五)担保公司的资本金的经营能力不够,及时代偿能力不强部分融资担保机构(特别是民营担保机构)为确保其资本金实现最大收益,将资本金用于发放委托贷款或进行短期拆借,这使担保公司部分偿债基金实际成为风险资产,同时资金流动性也减弱,影响其及时代偿的能力。
一、投资咨询业涉及非法集资的风险点提示投资咨询业涉及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指投资咨询类公司假借受托推销拟转让的未上市公司股票、举办投资理财讲座等名目,引诱甚至欺骗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达到销售目的的行为。
二、投资咨询业涉及非法集资的行为认定
(一)名为咨询,实为投资,违规吸纳资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承诺每月固定支付定额承包费,并在期满回购股本,其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还本付息的性质相同,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投资咨询公司做投资之事,本身就是违法,如果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就涉嫌触犯法律。
(二)投资咨询业从事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要途径
1、通过建立网站、微博以及QQ、UC等聊天工具招收会员,推荐股票骗取钱财。
2、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免费荐股”广告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3、以出售炒股软件为名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4、以私募基金、内幕消息为幌子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5、以代客理财、坐庄操盘、收益分成等名义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6、通过假冒或仿冒合法证券经营服务机构之名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7、以“会员升级”、“补款退赔”、“维权收费”等名义进行多次行骗。